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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城市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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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分局 生成时间 2018-06-25 10:25: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索 引 号: E23171-0201-2018-0172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发布人
 

第四章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内容,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开。
  城市管理有关部门不得因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行使,改变或者放弃应当依法履行的相关行政管理职责。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向乡镇和街道派驻执法机构。
  第五十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由管理事项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管辖。对专业性强、有重大影响的管理事项和违法案件,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管辖。
  两个以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对县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查处而未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查处,也可以直接查处。
  本条所称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指上饶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应当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移送。涉及违法行为的材料和查封、扣押的财物等应当一并移送。
  第六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应当统一着装、用语规范、举止文明,主动出示执法证件,遵守执法程序,全过程记录执法活动,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配合执法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承担。
  第六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二)以勘验、检查、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现场取证;
  (三)查阅、调取、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书资料;
  (四)依法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调查取证时,需要有关单位出具专业意见的,应当出具协助通知书。有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协助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决定或者意见;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明确答复期限,且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因法定事由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建立和完善符合职业特点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交流与回避等制度,建立优秀协管人员考试录用激励机制,加强队伍建设。
  公安机关应当组建专门行政执法保障队伍,依法处理妨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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