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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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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分局 生成时间 2018-05-15 10:12:4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索 引 号: E23171-0201-2018-0161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发布人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可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新建和改扩建工程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与农村公路合并立项的其他道路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安全至上、节约环保、确保质量、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体系,组织编制和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及其项目库,完善建设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发展。
乡级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建设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
村民委员会在乡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可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组织村道建设。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工作。
省级和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建设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乡道、村道建设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
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具备建设项目相应的管理和技术能力。
鼓励公路管理机构履行项目业主职责,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业主单位。
第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模、功能、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分为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适当简化建设程序。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具体划分标准,以及简化建设程序的具体内容,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鼓励在农村公路建设工程中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建设质量。
在保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前提下,鼓励整合旧路资源、废旧材料等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降低建设成本,推动资源循环利用。
第九条 地市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采用随机抽取建设项目,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方式,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农村公路建设计划、补助政策、招标过程、施工管理、质量监管、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信息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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