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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横峰县2018年统筹整合涉农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
财政局 生成时间 2018-04-02 09:39: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索 引 号: E23120-0202-2018-0028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发布人
 

横府办字〔2018〕13
 
横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横峰县2018年统筹整合涉农扶贫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横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红桥场、兴安街道办事处、新篁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横峰县2018年统筹整合涉农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横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3月28
 
横峰县2018年统筹整合涉农扶贫资金使用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16〕14号)精神,加强和规范统筹整合涉农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巩固提升脱贫成效确保完成我县脱贫攻坚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扶贫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脱贫攻坚工程项目“绿色通道”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字〔2017〕5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筹整合涉农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工作目标是通过建立“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扶贫资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激发我县内生动力,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入扶贫开发,提高财政涉农扶贫资金的精准度和使用效益,构建长效脱贫机制,确保不返贫、可持续、能致富。
第三条  成立横峰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整合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整合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安排本县财政涉农扶贫资金整合工作。
第四条  统筹整合涉农扶贫资金的筹集范围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具体整合项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6〕64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的补充通知》(赣财扶〔2018〕1号)横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横峰县2017年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横府办发〔2017〕6号)等文件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扶贫项目规划围绕贫困村退出、贫困户脱贫制订,年度项目计划在整体规划框架内,结合实际分年度编制实施。
第六条  项目按照“先立项、后实施”原则,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责任部门现场察看提报项目,由责任部门审核(审核内容含项目可行性、必要性、建设内容、资金规模等),并将立项建议提交至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批复后,由各乡镇、各项目责任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贫困村、贫困户脱贫攻坚项目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横办字〔2017〕46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八条  项目业主应按照批准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如确需调整,由责任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不得超标建设,不得随意超概(预)算或负债建设。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第九条  项目建设全面完成后,由各部门、各乡镇组织验收小组对申报验收项目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小组通过实地察看、征求群众意见,对申报验收项目作出验收结论。
第十条  优化项目决算制度,控资金安全风险,确保资金发挥最大效益项目可由县审计局或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决算审计。
第十一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复脱贫攻坚工程项目报省、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统筹整合涉农扶贫资金原则上按照多渠道引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管理的要求,实行专账核算;省政府有特别要求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统筹整合涉农扶贫资金使用坚持规划引导,按照脱贫攻坚规划和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的要求安排使用资金,明晰资金来源,实行跨部门、跨层级统筹整合使用,打破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管理模式。
第十四条  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整合专户,由县财政局根据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整合计划,将统筹整合资金调入 整合专户,形成资金池,统一管理使用,其中高标准农田资金由独立专户管理,不再进整合专户
第十五条  项目实行资金预拨制,以动工和项目验收为时间节点,分阶段拨付补助资金,项目动工即可拨付项目资金的50%-80%,余款待验收合格后再行拨付。
第十六条  对于部门扶贫项目的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依据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合同,项目建设进度及阶段性验收手续进行报账,部门要严格审核报账凭据。财政部门审核部门的用款申请后,将资金拨付至部门,由部门报账支出。
第十七条  对于由整合专户直达各乡镇的项目资金,由乡镇负责具体项目的实施,参照县级报账制度要求执行乡级报账制,严格执行资金管理要求。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竣工验收及报账资料,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承建单位或服务单位。
第十八条  涉及贫困人口个人的补助类资金应通过财政“一卡通”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据实审核补贴对象相关信息(含个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发放标准、发放金额等内容,并及时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补助资金核拨到个人账户。
第十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对乡镇统筹整合涉农扶贫资金支出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包括资金下达、账户管理、用款计划、资金支付等环节,实时监控资金运行情况,规范项目单位支出行为,加快项目支出进度,保证统筹整合涉农扶贫资金安全、规范和高效运行。
第二十条  统筹整合涉农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三)弥补企业亏损;(四)修建楼、堂、馆、所、服务大厅、镇(村)文化室、活动室等;(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九)企业担保金;(十)未列入年度项目计划的。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一条  整合领导小组在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工作。
第二十二条  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协调,编制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二十三条  县扶贫办及发改委负责脱贫规划编制指导、汇总,项目论证和项目库建设,参与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编制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实施方案和资金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参与项目申报、监督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审计局要将涉农资金整合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审计和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跟踪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参与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编制,负责项目申报、业务指导、项目实施监管、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
对于部门扶贫项目,部门需组织项目实施和验收,负责项目档案资料的管理,对资金使用安全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乡镇负责辖区脱贫规划的编制、组织项目实施和验收,负责项目档案资料的管理,对资金使用安全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责任部门和乡镇需定期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进度、项目档案资料等
第五章 监督评价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统筹整合涉农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全程公开公示制度。县有关部门应将涉农扶贫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工作进度等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县政府应将统筹整合资金的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到村到户资金要在项目所在行政村进行公示公告。
第三十条  加强监督检查。县监察、审计、扶贫、财政、发改及责任部门要将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开展经常性和专项性监督检查。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要全程深度参与资金和项目的监督管理。积极引导贫困人口主动参与监督,构建对项目和资金多方位、多元化的社会监督机制。
第三十一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整合领导小组组织县扶贫、发改、财政、审计、统计和项目主管部门,以脱贫成效为主要标准,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十二条  严格责任追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严格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阻碍、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
(二)随意调整规划项目的;
(三)擅自增大投资概(预)算的;
(四)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的;
(五)借整合之名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挥霍浪费和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
(六)违反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
(七)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开始实行
 
 
 
 
 
 
 
 
 
 
 
横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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